文号 紫府办函〔2023〕37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23-07-11 15:35:12
信息名称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是否有效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07-14 15:35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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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紫云”—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注册域名:http://www.gzzy.gov.cn,以下简称“县政府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信息的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县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县政府网站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五)其他按照省、市对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务公开要求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政务公开专题页面信息发布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动态信息栏目必须保证两周内至少更新1次,非动态类栏目原则上每月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管理股具体负责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谁审查、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所发布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县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县政府网站的信息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九条 县政府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十条 各单位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的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按照分配的管理权限,通过县政府网站管理平台在线上传信息。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县政府网站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禁止未获得授权的人员以任何方式登录县政府网站平台账号发布信息。


第三章信息审核

第十二条 县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按照县委网信办印发的《紫云自治县互联网信息内容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 县政府网站信息审核程序包括:

(一)各单位原创首发的工作动态类信息,由本单位办公室或相关股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发布公示公告类、政策文件类、重点领域类等重要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二)各单位发布的互动类信息和转载的信息,由网站信息管理人员审核把关,注明来源后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三)各单位要将县政府网站信息审核记录按月归档,县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会同网信、宣传、保密等单位开展检查,检查各单位上网信息审核流程。

第十四条 县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四)是否有错别字、重要涉政表述错误;

(五)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六)是否涉及敏感性问题;

(七)是否符合对外发布时机;

(八)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把握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完成信息审核流程后,网站信息管理人员要认真校对信息内容,做好文字、图片和视频排版,上传至县政府网站后台,用县政府网站后台“智能校对”和“数字校对”功能对信息内容检查完成后发布。县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监测检查,统计各单位错情,严格执行立查立改,对每月错情超过2次以上单位将进行通报,并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阅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县政府网站上的栏目、功能、模块等需要调整的,需向县政府办公室来函说明情况,经县政府办公室批准后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需利用县政府网站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个工作日(紧急信息除外)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后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县政府网站上的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单位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不得无故撤销或删除,有特殊情况的要来函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操作。

第十九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省、市、县的要求,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六章 网站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各单位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避免扩大知悉范围,要做到专人专用,并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账号或密码存在外泄可能,应及时与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管理股联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已发信息的监控和检测,及时整改上网信息错情。

第七章管理问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及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县政府办公室将采取定期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导,并责令其改正;造成重大负面网络舆情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没有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的;

(二)所承担县政府网站的信息采集、分析、审核、发布、反馈、更新等工作滞后的;

(三)凡是一个月内发布信息内容存在涉政表述差错、错别字、禁用词等超过2次的,或涉及中央领导、省领导、市领导、县领导同志姓名、职务职称差错,涉重要机构名称、重要政治术语表述差错,涉重要工作差错等超过2次的;

(四)凡是发布信息内容存在失密、泄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规使用县政府网站平台账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经县政府办公室督促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七)不能履行网上办公承诺或未能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的;

(八)影响县政府网站形象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政务新媒体平台信息审核发布参照本制度执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上网信息审核发布流程,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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