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紫府办发〔2022〕9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22-11-09 09:35:00
信息名称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是否有效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2-11-09 09:35

来源: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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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性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四条  本辖区土地经营权流转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上原赋予的国家良种补贴、一次性种粮补助,原则上流转前后均归转让方所有;因受让方经营行为产生的国家和政府提供的特色作物补助、保险补助,归受让方所有;流转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第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二章 流转方式

第七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清晰;

(二)承包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意愿;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四)承包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第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的。

(一)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九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委会)、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并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十条  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可以综合考虑承包方土地的区位、生产条件、土质肥沃程度等因素,以货币和实物折价为主,可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土地流转的价格建议,流转的价格最终以承包方和受让方双方最后达成的协议为准,如一次性付清流转年限所需租金的,可以计入物价上涨因素进行测算,流转期限届满,再次流转需得到农户的自愿同意。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拟流转至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时,应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二条  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受让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

第十三条  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基本条件: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符合农业产业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持续生产能力;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符合环保要求;一般需要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或具有一定规模的10亩以上养殖场),且一次性支付租金3年以上(含3年)

办理程序:1.受让方向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办理《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申请,并提交经过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经过审查(包括审查流转费是否足额兑付到农户)无误后,填写《土地流转登记簿》并加盖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连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意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农业农村局;3.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土地流转登记簿》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依据登记簿,填制《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颁发给土地流转受让方。《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有效期为实际支付土地流转费的年限,有效期满受让方需要延续经营权证的,必须续租土地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费,但流转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实行属地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受理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相关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申请材料,并为符合条件的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出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登记权利证明书,做好贷款抵押登记工作;建立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簿和数据库,开通网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统一发布土地供求信息。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村支两委动员土地承包户和受让方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并指导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受理流转合同鉴证,对流转合同审查后,鉴证备案;受理《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申请,指导受让方提交相关登记材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随流转合同及其他流转书面材料等一并归档;收集、汇总、核实本乡、镇(街道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并报县农业农村局。

村委会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做好本地已流转、待流转土地的收集、分类等工作,将土地所处位置、耕作条件、流转面积、流转价位和联系方式等情况记录台账,并定期上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反馈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县乡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对农村土地流转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和处置土地流转后出现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土地闲置或撂荒等行为。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加强对集中连片经营土地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和引导承包农户进行流转。

第十七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不能砍伐原有林木改种其他作物或林木,确需进行低产林改造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第十九条  流转纠纷的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仲裁。

第二十一条  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先向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由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不再进行仲裁。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流转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受让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受让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适时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材料

音频解读:【音频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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