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紫府办函〔2022〕52号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2-06-24 17:31:03 |
信息名称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是否有效 | 是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2-06-24 17:31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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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紫云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保护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和《紫云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防控重点
本预案所指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人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态势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和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以及其他有严重影响和危害的重大动物疫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并保障应急人员的安全。
1.4.2 分级负责。根据其严重性、可控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指挥权限。
1.4.3 依法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4.4 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建立健全疫情预防、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等体系。
1.5适用范围
本县发生和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动物疫病,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级指挥机构
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畜牧服务中心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和事发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县畜牧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邮政紫云分公司、电信紫云分公司、移动紫云分公司、联通紫云分公司、县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人员组成如下:
指 挥 长:黄朝阳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生态移民局局长
副指挥长:张 雄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程海波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于建军 县畜牧服务中心主任
万定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于以恒 县扶贫项目管理培训中心主任
成 员:周敏洁 县政府副科长级督查专员
张 刚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周文科 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
陈佳兵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大龙 县民政局局长
韦 俊 县财政局局长
刘川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正禄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吴 康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雷文润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周佳靖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胡博海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金家顺 县林业局局长
母祖全 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局长
马忠辉 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赵志国 邮政紫云分公司总经理
刘国祥 电信紫云分公司总经理
李 刚 移动紫云分公司总经理
李伦馨 联通紫云分公司总经理
姜少卿 县武警中队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畜牧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服务中心主任于建军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协调和各项具体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停止、修改本预案的建议;协调、监督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落实。
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在市应急指挥部统
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服务中心: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的危害程度作出全面评估;现场采集样品进行送检,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和封锁建议及措施;参与组织并监督对疫点内的病畜(禽)和同群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监督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的器具、车辆、饲草料、场所或草场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评估疫情处理及病畜(禽)扑杀补偿所需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协助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紧急动物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所需资金,加强防治经费管理和监督。
县卫生健康局: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县林业局:协助畜牧服务中心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检测,做好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快速实施隔离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协助做好对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处理及疫源调查;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履行公务的行为,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关闭疫区内活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
邮政紫云分公司:负责易感动物产品网络寄卖排查;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规划、支持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负责因突发动物疫情扑杀畜禽及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环评等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输调度,优先保证应急器械和应急药品的生产及运输需要;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协助动物防疫人员做好流通环节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查管理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正面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县教育和科技局:负责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卫生防护知识宣传。
电信紫云分公司、移动紫云分公司、联通紫云分公司:负责做好疫区应急通信保障。
县武警中队:负责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配合驻地职能部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需要,安排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报告、通报
3.1 疫情报告程序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疫情报告并作出初步诊断后,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县指挥部报告。
3.2 疫情报告形式
疫情信息应以保密专线方式上报。
3.3 疫情快报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年龄、临床表现,发病及同群畜(禽)数量、范围、生产方式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发生原因的调查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采集病料送相关机构检验,并采取临时性隔离、消毒、限制畜(禽)移动、监控等防疫措施。
未经县指挥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通报或公布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动物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疫情或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
③非洲猪瘟在30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或县内有6个以上疫点;
④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⑤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⑥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4.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③非洲猪瘟在30日内,县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⑤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同时波及3个以上乡镇(街道),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⑥农业农村部和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4.1.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②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③非洲猪瘟在30日内,县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且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④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安顺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县内发生;
②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县内暴发流行;
③县畜牧服务中心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情测报站负责对辖区内动物开展定期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农村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乡镇(街道)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特别严重(一级)、严重(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 特别严重(一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确定为特别严重(一级)预警;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向该乡镇(街道)发出预警,并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向发生疫情乡镇(街道)的周边乡镇(街道)及经评估与疫情存在关联的乡镇(街道)发出预警。根据县兽医主管部门预警或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兽医站)的疫情通报,毗邻乡镇(街道)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乡镇(街道)内与疫情(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4.2.2 严重(二级)预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II级)时,确定为严重(二级)预警;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兽医站)向该乡镇(街道)发出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地兽医主管部门的疫情通报,毗邻乡镇(街道)可启动应急响应,对本乡镇(街道)与疫情乡镇(街道)(或疫情发生地)交界的毗邻地区和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
4.2.3 较大(三级)预警
发生一般重大动物疫情(IV级)或周边乡镇(街道)发生较大动物疫情(III级)时,确定为较大(三级)预警;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兽医站)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4.2.4 一般(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一般(四级)预警,由县兽医主管部门和疫情发生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兽医站)针对疫情发生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IV级)时。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发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各级应急预案处置。上级应急预案的启动在下级应急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级应急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确认疑似病例后,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本级指挥部报告疫情情况,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物资;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疫情无法得到控制,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毗邻县(区)发生疫情可能危害本县时,当地应急指挥都办公室要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级预案的建议。
发生一般(IV级)以上疫情时,启动本预案。当疫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
5.2 善后处理
5.2.1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
处置疫情的后期污染物清除,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重的,县畜牧服务中心组织县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市农业农村局派专家进行指导。
5.2.2补偿
在疫情处置期间,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要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造成损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对因参与疫情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财政部门对强制免疫进行补助,对因疫情造成强制扑杀而受损失的养殖者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5.2.3 政府救助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民政、公安、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要迅速调查、核实和上报疫情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给予救助,及时解决受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5.2.4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对疫情受害人员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根据其本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和思想动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2.5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常性社会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的社会救助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5.2.6 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畜禽养殖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保险机构要大力宣传投保意义,开发新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要建立疫情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在疫情发生后,按照保险责任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3 处置评估
疫情处置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或畜牧兽医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对疫情造成的影响做科学评估后形成调查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
在处置较大以上动物疫情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发生较大以上动物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处置较大以上动物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调查处理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1队伍保障
县畜牧服务中心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负责全县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和重大动物疫病的检测、诊断工作。
7.2 物资保障
县畜牧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用的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7.3 资金保障
财政局按照《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治经费。
7.4 科普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疫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常识,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应急疫情处置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演练。
8 附则
8.1.1本预案由县畜牧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修订、完善和更新。
8.1.2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参照本项案,制定完善本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镇(街道)两级预案体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畜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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