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紫府办发〔2022〕3号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发文时间 | 2022-03-24 16:58:15 |
信息名称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是否有效 | 是 |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3-24 16:58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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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驻紫单位:
《紫云自治县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为合理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县城安置小区主要是2012年以来县政府因县城建设征地拆迁划定的湾子头、团坡、红岩、屯脚、大塘、皂角树、岩湾、变电站、后寨、县医院东侧、三岔地、夹马槽、磨南新村、血站等14个安置小区。
第二条 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依法行政、依申请办理原则,坚持分类处理、堵疏结合、分步实施原则。
第三条 成立紫云自治县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具体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开展工作,并在县政务中心设置专门业务窗口负责办理该项业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为三类:
(一)安置地未建设的安置户(除地基有安全隐患和无建设条件的以外〈需由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出具说明〉),于2022年4月20日前携带安置协议、地块确认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有效证件到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统一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程序报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安置户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按安置小区规定的层数、高度、面积,自行实施房屋外立面装饰),按规定缴清相关规费,并取得县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即可建设。建设过程严格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施工队伍和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格。
(二)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在2021年12月20日前已建设完成且符合安置区规划的建筑,由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属安全建筑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建设现状进行规划核实,安置户补齐相关规费后,补办竣工验收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没有安全鉴定或鉴定为不安全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截至2021年12月20日前已建成,建筑层数超过6层及超过22米以上的,不予补办相关手续。超规划但建筑层数在6层以下(含6层)或高度22米以下的,由安置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属安全建筑的,经过执法部门处罚后,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对房屋增容面积进行计算评估,安置户补缴规费,补办房屋增容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处罚依据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依法立案进行处罚。
(二)处罚标准
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法行为在2021年9月1日前按20元/平方米、2021年9月1日后至本措施出台前继续或实施违法行为的按300元/平方米)进行罚款;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按建筑工程造价的6%进行处罚。
(三)建筑工程造价
结合紫云实际,参照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安顺市住宅建安造价指导价的通知》(安市住建通房〔2013〕315号)宅建安造价指导价标准执行,低层(一层至五层)按照1000元/㎡计算总工程造价,小高层(六层至十一层)以上按照1200元/㎡计算总工程造价,高层(十二层以上)以上按照1400元/㎡计算总工程造价。
第六条 规费补缴。人防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法规办理,提供相应票据或证明。
第七条 土地评估依据房屋现状体量进行评估。申请评估以申请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其余的以省政府批复时间为评估基准日。
第八条 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防部门)负责核定人防费用。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报件(对符合条件土地未批的,按程序组织报建)、调查复核、设计条件说明出具和规划许可、竣工认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办理。建立第三方测绘和评估机构库,统一测绘和评估标准,供测绘和评估工作选取使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具竣工备案表。建立第三方房屋鉴定机构库,供房屋鉴定工作选取使用。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领导小组办公经费等经费,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县税务局负责办税服务和征收人防费。
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核实并收集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安置户资料,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配合现场踏勘调查,出具相关说明等。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建设申请程序:受理、初审—现状调查—会议研究—缴费—发证。
(二)补办手续程序:受理、初审—现状调查—房屋测绘—房屋鉴定—会议研究—处罚—缴费—产权登记。
1.受理、初审。申请人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2.现状调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踏勘,并形成意见建议。
3.房屋测绘。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宗地图和房屋测绘报告。
4.安全鉴定。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及消防安全等进行鉴定,并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5.会议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核查情况进行梳理,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6.处罚。对违法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7.缴费。缴纳人防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等。
8.发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产权登记。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条 县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如实出具相关资料,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将严肃追责。第三方机构在测绘、鉴定、评估等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纳入诚信记录并由监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置。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所有安置小区存量违法建设且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完善合法手续的,如遇棚户区改造或房屋征收视为违法建设,按工料补偿价格进行征收。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紫云自治县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推
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紫云自治县解决县城安置小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 坚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朱晓波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刘明昌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吴晓敏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 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陈 凯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唐华政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刘昌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伍洪志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廷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刚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昌凡 县司法局局长
韦 俊 县财政局局长
班光勇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川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胡博海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叶如豪 县信访局局长
张玉福 县税务局局长
万定刚 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忠诚 县棚改办副主任
周 斌 县城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
罗 杨 松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啟超 五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恩海 云岭街道办事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