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一)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住宅、非住宅买卖合同备案前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
(二)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前作为业主交存。业主大会成立后开发建设单位仍未交存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2个月内交存;
(三)自开发建设单位办结交付备案手续之日起 2年内仍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所有权转让后,由所有权人承担该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股。
(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按照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8%计算;
(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按照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计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并适时调整。
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股
联系电话:0851-3523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