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缓解紧急困难。能够及时为因突发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必要的帮助,有效缓解他们的紧急生活困难。这种救助方式具有时效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能够迅速响应并满足受助者的迫切需求。
临时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1.依申请受理。对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等)申请救助。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临时救助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和1名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参加。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财产状况核对系统比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应将救助对象审批情况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5.发放临时救助金。
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紫云自治县临时救助审核调查表》;
2.填写《临时救助委托书》(申请人自行填写);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4.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5.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