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收到县政府办公室转来的王某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称:2014年我儿子刘某1、刘某2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协议约定了按被征用土地的9%划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县政府未兑现承诺。我户于2021年12月上访反映。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我的请求。现要求撤销《关于王某信访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虽然该决定书告知了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但系救济权告知错误,本机关予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