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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紫府行复〔2022〕11号

发布时间: 2022-05-12 10:32 文章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0次

申请人:叶某1

被申请人: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坝羊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31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紫公(坝)行罚决字[2022]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3月4日上午,我在自家地里栽种农作物,叶某2到地里找我闹事,不让我耕种,破坏我的农用工具。二人在理论过程中,叶某2先动手抓扯我,我正当防卫,我并未抓伤叶某2。我不服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许叶某1和叶某3到坝羊镇某村某组种植玉米。被叶某2阻拦,叶某1与其发生争吵后抓打,不能证实谁先动手,不存在正当防卫一说。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4日上午,叶某1雇人到某村某组栽种玉米,叶某2随后到地里以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为由阻止叶某1耕种。双方发生抓打。被申请人对叶某1、叶某2分别处予500元罚款的处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材料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罚款500元,予以采信。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1、违法嫌疑人叶某1、叶某2陈述;2、证人叶某3证言;3、对叶某1、叶某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4、叶某1、叶某2常住人口查询信息;5、叶某1、叶某2《违法前科查询情况》;6、光盘二张,一张为执法记录仪视频(内有10段,其中前7段为民警到现场后的处置、医护人员处置情况,后3段为民警劝导教育叶某1与叶某2、处罚告知情况),另一张为叶某3拍摄视频1段;7、坝羊镇卫生院门诊病历;8、紫公(坝)行罚决字[2022]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叶某2;9、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10、接(处)警登记表、关于接处警内容情况说明。均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本案的处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叶某1、叶某2均说对方先动手殴打。证人叶某3证明双方互相抓打。叶某3拍摄的视频证明叶某1与叶某2抓打,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当日9点11分民警到达现场时叶某2身体压住叶某1右腿。因此,申请人辩称对方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不能成立。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与叶某2互相殴打对方,申请人系叶某2妹妹。申请人耕种的土地权属与叶某2存在争议。双方的伤情不明显。故情节较轻。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正确。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符合程序、内容适当。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叶某1告知拟对其处500元罚款,叶某1表示不陈述、不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叶某2也被处予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紫公(坝)行罚决字[2022]153号”行政处罚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