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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发布时间: 2025-10-24 09:25 文章来源: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紫市监处罚〔2025〕76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黄晓琴食杂店(黄晓琴)构成销售失效产品案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黄晓琴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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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琴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黄晓琴食杂店(黄晓琴)构成销售失效产品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失效的产品:(1)“小淘氣宽口径防尘盖及奶瓶盖”15个;(2)“小乔贝贝标口径奶瓶帽盖组”24个。

2.罚款33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2

紫市监处罚〔2025〕77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火花镇卫生院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火花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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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念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火花镇卫生院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已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紫市监罚告〔2025〕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情况符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过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使用的洪达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带针22套;

2.罚款10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3

紫市监处罚〔2025〕80号

安顺旅游集团格凸河旅游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

安顺旅游集团格凸河旅游有限公司

91520425MAD1APRN44

陈辉祥

顺旅游集团格凸河旅游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原料数量少,并积极整改,社会影响小等情形,当事人的情况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减轻处罚之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二姐卤料”4包、“海天酱油”1瓶、“小磨香食用植物调和油”3瓶、“木姜子油”4瓶。

2.罚款10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截止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未交罚款


负责人:                  填报人: 吴齐兰                              时间:  2025 10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