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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发布时间: 2025-07-22 09:10 文章来源: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紫市监处罚〔2025〕43号

紫云县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王马力)构成销售失效产品案

紫云县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

92520425MACJ1DHM5D

王马力

紫云县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王马力)构成销售失效产品

当事人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失效产品:道一793中性硅酮耐候胶20支和鑫诚XC-793中性硅酮耐候密封胶(防霉型)7支;                            

2.罚款256.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2

紫市监处罚〔2025〕48号

紫云县启明五金店(陆启明)构成销售失效产品案

紫云县启明五金店

92520425MAC3DWHN64

陆启明

紫云县启明五金店(陆启明)构成销售失效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涉案失效产品尚品好施液体卷材又称SBS商分子聚合物改性橡胶防水涂料2桶、润坦通用K11防水浆料1桶。                                         

2.罚款35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3

紫市监处罚〔2025〕50号

紫云县玉梅食杂店(伍正凤)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紫云县玉梅食杂店

92520425MA6GKTXA2U

伍正凤

紫云县玉梅食杂店(伍正凤)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Hanniai星空鎏金沐浴露2瓶,Hanniai胶原蛋白珍珠沐浴露5瓶,BANGMEILI氨基酸嫩滑流沙沐浴露7瓶,好迪COCO香氛洗发露1瓶;

2.罚款3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4

紫市监处罚〔2025〕51号

紫云县铭尚烟酒食杂商贸店(杨林)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紫云县铭尚烟酒食杂商贸店

92520425MAALX1EC4T

杨林

紫云县铭尚烟酒食杂商贸店(杨林)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清扬男士去屑洗发露5瓶、拉芳营养柔顺洗发露2瓶;                                         

2、罚款3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5

紫市监处罚〔2025〕55号

紫云县建坤五金店(余万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案

紫云县建坤五金店(余万刚)

92520425MA6HTEDW4U

余万刚

紫云县建坤五金店(余万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涉案失效产品:美洲王油漆,黑色脂胶调和漆,生产日期分别是:2022年12月24日3罐;2022年11月3日1罐:2023年4月26日1罐;                            

2.罚款1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6

紫市监处罚〔2025〕56号

紫云自治县聚仁缘食杂店(王盼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紫云自治县聚仁缘食杂店

92520425MA6HKQ5R6K

王盼锋

紫云自治县聚仁缘食杂店(王盼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好迪倍爽润肤沐浴露2瓶,拉芳花香润肤沐浴露2瓶;                           

2.罚款3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


7

紫市监处罚〔2025〕57号

紫云县小杨食杂店(杨小花)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案

紫云县小杨食杂店

92520425MAAKDDNE06

杨小花

紫云县小杨食杂店(杨小花)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云南白药商标专用权牙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商品:(1)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共购进了8支。(2)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共购进了13支。                         

2.罚款315.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截止2025年7月18日,当事人未交罚款

负责人:                  填报人: 吴齐兰                              时间:  2025 年 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