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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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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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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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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市监处罚〔2025〕8号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镇卫生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镇卫生院 |
125225304300202204 |
杨勇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镇卫生院不执行政府定价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89.07元。 2、罚款3000元。 罚没款共计6489.07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截至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未交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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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市监处罚〔2024〕177号 |
紫云县杨门刺青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紫云县杨门刺青店 |
92520425MAE2X97F6G |
韦都 |
紫云县杨门刺青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以罚款1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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