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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2-27 10:45 文章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次

紫自然资罚字〔2024〕77号


贵州忠顺石材开发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违法占用土地进行石材开采,造成土地破坏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5204002021017130151312),于2021年4月起,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猫营镇牛角井村土地进行石材开采。经实测,占用建设用地(采矿用地)的土地面积为3.7409公顷(37409平方米),滚石破坏矿界外其他农用地0.1025公顷(1025平方米),合计3.8434公顷(38434平方米)。你公司违法占地进行石材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法律规定,你公司行为已构成违法。

另查明,本机关在本案立案调查之前,为安排、督促、宣传矿山企业规范用地事宜,分别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12月13日、2024年3月15日、2024年5月28日、2024年7月16日、2024年11月7日共6次召开矿山企业参与的会议,并于2024年8月27日下发《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通知》(紫自然资通〔2024〕19号),你公司均派人员参会并签领文件,知晓矿山办理建设用地的法律及程序。

在立案调查期间,你公司积极主动对猫营镇牛角井村饰面石材矿破坏区域进行覆土整改,覆土面积为0.5510公顷(5510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采矿用地)0.5510公顷(5510平方米),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并将该土地退还给了牛角井村、普卡桥村村民委员会。鉴于前述情况,应对覆土并退还的0.5510公顷(5510平方米)土地从未取得农转用土地手续的3.8434公顷(38434平方米)土地进行核减,剩余未取得农转用土地手续的面积为3.2924公顷(32924平方米)。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违法占地主体证据:贵州忠顺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欣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二)违法占地事实证据: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5204002021017130151312)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测图片、询问笔录、规划审核意见表、矿权矿界审核意见表、土地利用现状审核意见表、实测报告、复垦范围面积核查报告等。

(三)其他事实证据:《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通知》(紫自然资通〔2024〕19号)、签收册。

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法行为是从2021年4月持续至今,2021年9月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正式实施,本着实事求是和“新法不溯及过往”及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机关为区分适用于新法和旧法违法面积,通过对比2020年12月、2021年11月卫星影像底图(自然资源部每年仅提供一次卫星影像底图)和你公司矿长及受委托人现场对本次测量报告中共涉及21个地块进行指界后,确认测绘报告中的地块14、地块15、地块16、地块19、地块 21,合计0.5014公顷(5014平方米)的土地属于2021年9月之后破坏;同时确认剩余地块面积2.6885公顷(26885平方米)属于2021年9月1日前进行破坏。

2021年9月1日之前造成土地破坏的总面积为2.7910公顷(27910平方米),其中其他农用地0.1025公顷(1025平方米),建设用地(采矿用地)2.6885公顷(26885平方米)的土地面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你公司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主动覆土,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你公司非法占用0.1025公顷(102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进行石材开采,造成的破坏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更为适宜。对你公司非法占用2.6885公顷(26885平方米)建设用地(采矿用地)进行石材开采,造成破坏的行为,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更为适宜,合计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玖仟叁佰伍拾元整(¥:289350.00元)。同时需退还猫营镇牛角井村村民委员会2.7910公顷(27910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

2021年9月1日之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均为建设用地(采矿用地),总面积为0.5014 公顷(5014平方米),2021年9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非法占用0.5014公顷(5014平方米)建设用地(采矿用地)进行石材开采,造成破坏的行为,处以10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壹仟肆佰圆整(¥:501400.00元),同时需退还猫营镇普卡桥村村民委员会0.5014公顷(5014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下处罚:

1、责令贵州忠顺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猫营镇牛角井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土地2.7910公顷(27910平方米),退还猫营镇普卡桥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土地0.5014公顷(5014平方米)。

2、对贵州忠顺石材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3.2924公顷(3292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及建设用地(采矿用地)的行为,共计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零柒佰伍拾元整(¥:7907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缴纳账户为: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逾期不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到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  福

电  话:0851-35239367  

地  址:紫云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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