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住建领域已征收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工作机制

日期:2026-05-27 09:30

来源: 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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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住建领域已征收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住建领域已征收国有资产的清查管理。已征收国有资产指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

第二章 资产清查

第三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登记,核准资产底数、权属及现状的行为。

第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为资产清查责任主体,负责对辖区内已征收国有资产开展清查工作。

第五条 资产清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以项目征收红线图为依据,以征收到户台账为基准,逐户在征收红线图上标注被征收户姓名,编制征收到户分布图。

(二)根据征收到户分布图,开展征收实物指标调查核实。依据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制作分户实物指标调查测绘图;以地块为单元,制作实物指标调查区块图,并附清查时点现状图、航拍图等佐证资料。

(三)清查工作完成后,建立资产清查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资产台账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资产管理是指对资产开展日常管护、维修维护、定期巡查等工作。

第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为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已征收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住建领域已征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已征收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的,接收单位承担全面管理主体责任,原征收实施单位对已移交资产不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章 使用原则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已征收国有资产处置须符合全县国土空间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谁使用、谁申请”原则,由资产使用单位提交资产使用报告或实施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资产使用审批表,明确资产使用方式及事由,经属地乡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出具明确处置意见;

(三)资产使用单位持相关处置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凭县政府批复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资产管理单位同步调整会计账目,更新资产登记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是本单位已征收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违规使用已征收国有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规处理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工作机制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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