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房屋征收资料保管制度

日期:2025-11-27 17:09

来源: 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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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规范房屋征收资料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房屋征收工作中的凭证和参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改办)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房屋征收资料管理工作遵循集中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用性。

二、管理职责

(一)棚改办负责人:全面负责房屋征收资料保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经费投入,协调解决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档案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房屋征收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移交和销毁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各业务股室和征收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业务股室及征收实施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本股室或本单位房屋征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初步归档工作,确保资料及时、完整、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资料收集与归档

(一)收集范围

征收前期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补偿方案(草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

征收实施资料:征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调查登记资料(含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搬迁验收证明等。

征收过程中的会议记录、请示、批复、通知、函件等往来文件。

其他与房屋征收工作相关的重要资料,如影像资料、信访处理资料等。

(二)收集要求

各业务股室和征收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收集工作,确保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完毕。

收集的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内容清晰,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应及时退回补充完善。

(三)归档时间

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月进行归档;重大项目或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确保资料归档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四、资料整理与保管

(一)资料整理

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类、编号、装订和编目。分类应科学合理,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

资料装订应牢固、整齐,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进行装订。装订过程中,应去除金属物,防止资料锈蚀损坏。

编制档案目录,目录内容应包括档号、题名、责任者、日期、页数等,便于查阅和检索。

(二)资料保管

设立专用的档案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防光、防尘等条件。配备必要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如档案柜、空调、除湿机、灭火器、防虫药剂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档案库房应保持整洁、干燥,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控制在45%-60%。每天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档案应按类别、年度、保管期限等顺序排列整齐,上架存放,并建立档案存放索引,便于查找和管理。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档案损坏、霉变、虫蛀等问题,应及时采取修复、复制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五、资料借阅与利用

(一)借阅管理

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资料的,应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经所在股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借阅期限,应办理续借手续。

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资料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棚改办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档案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查阅,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应经棚改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人员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涂改、圈划、批注、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泄密。借阅期满后,应及时归还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完好性,确认无误后办理归还手续。

(二)利用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利用服务工作,根据利用者的需求,及时提供准确、有效的档案信息。

利用档案资料应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传播档案内容。

对档案资料的利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利用者的姓名、单位、利用目的、利用时间、利用内容等信息,以便查询和统计。

六、资料移交与销毁

(一)资料移交

棚改项目完成后,棚改办应在3个月内将全部房屋征收档案资料向县档案馆移交。移交时,应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双方按照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并办理移交手续。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监交人进行监督,确保档案资料不遗失、不损坏。

(二)资料销毁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资料,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小组由档案管理人员、业务股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经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应编制销毁清册,报经棚改办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销毁档案资料时,应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七、附则

(一)本制度由县棚改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