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制度
日期:2025-08-25 09:56
来源: 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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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制度。
(三)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二、征收程序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与公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众意见的反馈与修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需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还需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征收决定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征收决定的作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若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还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征收决定的公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需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补偿方式的选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清差价。
(二)补偿标准与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五、存在的风险点
(一)征收工作人员提前泄露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向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户提前泄露房屋征收信息、征收工作方案致被征收户恶意立户、分户,抢修抢建,套取国家资金。
(二)接受中介机构的贿赂,任意选定摸底公司;与摸底测绘人员、被征收人合谋虚增房屋面积改变房屋结构等。
(三)接受中介机构的贿赂,任意选定评估公司;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合谋抬高房屋、设施补偿价值;过人情关系,打招呼,干预评估机构评估,抬高评估价值。
(四)现场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谋取私利,与被征收户联合套取补偿费用。
(五)审计公司监督不力与被征收户和现场征收人员形成合谋,弄虚作假,虚增附属、装修等设施,套取国家资金。
(六)拆除人员与被征收人合谋,对规划红线交界处的已征收房屋不拆除出现二次征收。
(七)风险征收工作经费的拨付,在在根据人情关系,对人不对事随意拨付。
六、防范措施
(一)项目启动前与现场工作人员签订房屋征收保密协议,并按保密要求,严格执行;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加强员工保密工作培训及监管,不断强化员工保密意识。严禁提前泄露征收信息,如有发现者,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摸底、代办、拆除等劳务机构的招标监管,严格按照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开展各劳务机构的采购工作对各项程序及时公开、公告,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落实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对摸底调查结果、评估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对摸底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复核,对存在问题的提出修正意见,入户调查资料必须及时归档、统一保管、固定资料,不得随意借阅甚至更改。
(四)结合项目县域及经济发展情况,对预评结果进行审核。
(五)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严格程序和公示时间,让公示的内容户户明白,人人知晓;减少补偿资金支付环节,做到不拖拉,不亏欠。
(六)加强廉政宣传,强化管理和监督,随时检查核实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约束三方之间行为规范。
(七)加强劳务机构的监管,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廉政教育培训,增强现场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推进依法征收;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严格程序和公示时间,让公示的内容户户明白,人人知晓;减少补偿资金支付环节,做到不拖拉,不亏欠。
(八)加强现场工作监督管理。
(九)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完毕后,现场走线,交予业主方验收。
(十)遵求业主方意见处置已征收资产,按业主方列出的书面要求处理拆除物,拆除后的国有资产由业主方进行管理、处置。
(十一)进一步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征收资金的使用、审核审批、支付和监管制度,征收资金专账管理,严格按照审批制度审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