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日期:2025-05-26 09:30

来源: 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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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前置条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同时还需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三次公告之第一次)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法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采集土地以及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土地、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住宅装修装饰等进行测绘,零星树木、坟墓等进行清点登记。收集相关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人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信息。

注意查明权属是否有争议,听取被征收人安置意向等。

聘请有资质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县委政法委审批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办理补偿登记(三次公告之第二次)

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方案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根据前期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办理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制作《征地补偿登记表》、《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并收集土地及附属物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复印件,核对联系电话,收集被征收人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除载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外,还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时间不少于30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5、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人(农户)签订三方协议。(附《征地补偿登记表》、《土地使用权人基本信息表》、测绘图、印证照片等);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与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签订(附测绘图、装修装饰补偿表、印证照片等);

《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与所有权人签订(附测绘图、装修装饰补偿表、印证照片等);

协议中任何涂改均需双方当事人在涂改处签章、签字确认。协议及附件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协议末尾签字及盖章名称应与协议之首甲乙丙三方名称保持一致。若乙方为乡集体或村集体的,乙方应由乡集体或村集体负责人或有合法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乡、村集体公章;若乙方为组集体的,由组集体负责人有合法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盖章,若无公章的,由村集体代盖公章。若丙方为村民的,由户主签字并捺手印;若丙方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由企业负责人或有合法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及附件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办理补偿登记后,申请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权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的紧急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325 号)规定:将“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的情形明确为“5%及以下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因此,申请征收土地的,协议签订比例应达到 95%以上,但不要求签订比例必须达到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证告知、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7项程序前置到征地申报前完成,被归纳为“征地前期工作”,都由拟申报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8、报批

提出申请,进行报批。由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办理补偿登记后,申请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对交付土地的期限、条件以及补偿费用的支付期限等进行约定。涉及不同权利主体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权利主体权益,并附各权利主体签名或者盖章。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9、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三次公告之第三次)

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不少于30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10、组织实施

依法组织实施(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个别未能达成协议的,实施征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一种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实施地表清理和房屋拆除,相关强制行为不得扩大强制清理的范围或者使用违法手段造成被征收人扩大损失的产生。)

完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制度。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收农村集体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可以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被征地农民;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的意愿,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补偿费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依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被征地农民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安置的,相应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这一规定是在修订立法过程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有关意见建议的成果,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益,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又遵循了被征收土地属于集体,不属于农民个人这一基本原则,避免集体产权被虚化掏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收农村集体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余下部分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的意愿,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补偿费可以统一安排使用,依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被征地农民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安置的,相应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