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日期:2024-12-05 17:22

来源: 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

分享到:

征收人: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坚,县长

被征收人:陈女士

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人于2023年8月8日依法作出《紫云自治县2022年鑫都时代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决定》,决定对紫云自治县2022年鑫都时代片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征收主体为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紫云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紫云自治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被征收人陈女士位于紫云自治县,房屋类型为私人自建,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结构为砖混。

因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收部门于2024年11月12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征收补偿告知书》,经征收部门催告,被征收人仍未在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视为其选择货币补偿并自动放弃在签约期内签约应当享受的各项奖励政策。为保证本次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当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款结算领取和房屋移交手续,并搬迁出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