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2024-10-12 17:28

来源: 紫云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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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法定代表人:谢朝军    

单位地址: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十字街80号

受委托单位: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卫生监督站)

法定代表人:范福标

单位地址: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中心村骂柱塘组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卫生健康综合监管职能,确保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中共紫云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卫生监督站)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紫云自治县行政管辖范围内。

二、委托事项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十二)《护士条例》

(十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十四)《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十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六)《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十八)《艾滋病防治条例》

(十九)《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二十)其他有关的卫生健康行政法规、规章等。

四、委托权限事项及要求

(一)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健康、采供血、中医药等卫生健康领域执法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监督检查及作出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立案决定必须经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实施。

(三)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必须经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送委托单位审签。

(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送委托单位审签;重大案件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送委托单位按照程序决定、审签;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公民处以0.5万元以上(不含)罚款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不含)罚款金额的。

2.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关闭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4.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五)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六)以上委托事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五、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办案文书格式文本等;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违纪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应由委托单位承担法律后果的。

(四)与受委托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发现、协调和纠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本行政执法委托书,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执法人员责任。

(六)负责解释委托权限范围。

六、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量适当的原则。

(四)行政处罚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由受委托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承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受委托权限范围内查处的违法案件报送的《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中的审核意见,由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严格按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实施,并在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审核决定。

(八)委托期限内,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受委托事项实施情况书面反馈给委托单位,并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的清单。

七、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7年9月29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需要继续委托的,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商定后可另行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本委托书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给受委托单位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八、委托书生效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委托书签订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该委托书向社会进行公布。

九、委托书的变更及补充

(一)委托单位或受委托单位的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双方应重新签订委托书,但重新签订前双方应继续按照本委托书内容履行。

(二)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或下放的属于委托人的相应行政执法权力可一并纳入本委托书委托范围。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