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6-02 11:32
来源: 紫云自治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字号:[ 小 中 大 ]
各乡镇(街道)、禁毒委成员单位:
现将《紫云自治县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积极性,正确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中来,确保全县禁毒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紫云自治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紫云自治县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
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规范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的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向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或者对发现及抓获违法犯罪人员、侦破毒品案件、预防制止毒品犯罪行为给予了直接帮助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所知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毒物品是:(一)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二)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三)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本办法所称的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受理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举报方式如下:
(一)通过信件举报(邮寄地址: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邮政编码:550800);
(二)“紫云禁毒”微信举报;
(三)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851-35233720;0851-35725142;110);
(四)邮箱举报:ziyunjdb@163.com
(五)直接到举报中心当面举报,或者到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禁毒部门、各派出所和有关案件办理大队等部门举报。
第六条 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者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并治安处罚1名吸毒人员的奖励300元,其中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600元。
(二)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2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5000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1万元。
(三)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缴获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其他毒品按通行公式换算,以检测鉴定为准)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至5000元;
2.50克以上5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元至1万元;
3.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每案奖励1万元至2万元;
4.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每案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5.10千克以上,每案奖励10万元至最高奖励20万元。
(四)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缴获量以麻黃碱数量为基准,其他按通行公式換算,以检测鉴定为准)的,根据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2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2000元;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至1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300元至1000元;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3000元。
(五)举报制毒工厂(窝点)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5万元。
(六)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2000元至5万元。
(七)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铲除罂粟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至1000元;铲除罂粟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8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元至1000元;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元至8000元。
(八)提供线索抓获网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500元至10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抓获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的,按悬赏金额兑现奖励。
第七条 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