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指南
日期:2023-10-30 11:28
来源: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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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公民可以在哪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父母双方具有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精神病1-3级、医学鉴定不能抚养孩子的传染病)。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收养人是否可以不用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时,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五、收养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养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六、收养评估是否收费?
开展收养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收养登记办理流程
(一)国内公民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对收养人开展收养评估。
(三)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四)融合期满后,经评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能融合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