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安环罚字〔2026〕20号

日期:2026-07-03 11:05

来源: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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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环罚202620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岩湾加油站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5736621088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蔡春山

1.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岩湾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贵州科裕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点开展监测,经检测16#、14#、18#、20#、8#、6#、5#、7#、11#、9#、1#、3#、13#共计13把汽油加油枪及油气回收系统,根据监测出具的《监(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KYBG20260414013)显示16#、14#、20#、8#、7#、11#、9#、1#、3#共计9把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及油气回收系统液阻结果均不满足《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规定标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