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日期:2025-07-16 10:25

来源: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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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环不予罚字〔2025〕6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

贵州省善云商砼有限公司

被处罚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425MAAJRYXL4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彬

贵州省善云商砼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红岩村坝脚组村口的商品混凝土拌和站2号生产线于2025年4月开始建设,已建设2个粉料仓、一台拌和主机、一条输送带和一套砂石料仓,未报批2号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九条【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名称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决定日期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