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罚字〔2024〕32号
日期:2024-08-26 10:11
来源: 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紫云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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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跃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30MB1533490U
地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大道北段21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调查情况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7日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位于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红岩村的紫云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三期(紫云自治县中心城区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垃圾转运站项目”)于2022年10月建设完成,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29日、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7日所作《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份;2024年5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15张;2024年5月29日、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安顺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紫云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三期)项目(紫云自治县中心城区垃圾转运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安环表批复〔2022〕87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该垃圾转运站项目已按环评及其批复完成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未开展环保设施验收。
2.2024年5月29日所作《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5张,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机构主体资格真实合法。
4.《关于余正鹏等同志聘任免职务的批复》(紫组干复〔2023〕40号)复印件1份;《关于肖丹等同志正式任职的通知》(紫府任〔2024〕9号)文件复印件1份;顾向华、余正鹏、张跃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顾向华、余正鹏、张跃刚与你单位的关系。
5.紫云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安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2024〕3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共计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地址:紫云自治县五峰街道办红岩村屯脚组),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