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白萝卜、食荚豌豆、小米椒、线椒)

日期:2026-01-30 11:22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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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嘉禾香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我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5-10-26)、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10-27)、线椒(购进日期:2025-10-27)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5-10-26)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米椒(购进日期:2025-10-27)和线椒(购进日期:2025-10-27)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5-11-03)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食荚豌豆(购进日期:2025-11-03)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LH202510NCP855)、(LH202510NCP852)、(LH202510NCP856)、《检验报告》(№:LH202510NCP855)、(№:LH202510NCP852)(№:LH202510NCP856)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已无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小米椒、线椒销售及库存情况。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520000690267063ZX)、《检验报告》(№:SBJ25520000690267063ZX)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已无该批次不合格食荚豌豆销售及库存情况。

经查:该批次抽检检验不合格白萝卜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从“贵州乐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98公斤,损耗7.5公斤,实际销售290.5公斤;线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贵州乐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356公斤,损耗0.08公斤,实际销售355.92公斤;小米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贵州黔兹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8公斤,实际销售8公斤;食荚豌豆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3日从“贵州乐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94公斤,损耗9公斤,实际销售285公斤。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白萝卜、食荚豌豆,农业污染物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采购该批次白萝卜、小米椒、线椒、食荚豌豆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不合格白萝卜、小米椒、线椒、食荚豌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事后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履行召回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行为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管理,重视供货商管理和进货质量,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