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甜椒(红圆椒)

日期:2026-01-08 16:23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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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和《检验报告》(№:SP251106073),报告显示在省级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甜椒(红圆椒)(购进日期:2025年11月4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25520000703838323ZX)、《检验报告》(№:SP25110607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已无该批次甜椒(红圆椒)的销售和库存情况。

经查:该批次甜椒(红圆椒)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4日从安顺市西秀区志昊蔬菜销售中心购进,共购进10公斤,销售8.5公斤,损耗1.5公斤。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甜椒(红圆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购进该批次甜椒(红圆椒)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并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履行召回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行为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如下:                  

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管理,重视供货商管理和进货质量,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