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冒沙井包装饮用水”
日期:2025-09-23 15:50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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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坝羊乡冒沙井纯净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紫云自治县坝羊乡冒沙井纯净水厂生产的“冒沙井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5年6月16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魏巍、黄顺益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ZXSJ20250264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ZXSJ202502640)、责令改正通知书(紫市监食责改〔2025〕4号),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当事人现场已无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冒沙井包装饮用水销售,无库存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存在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将生产的桶装水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营的该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000.00元,对已经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减轻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2.5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3.罚没款合计¥1008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