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甜椒、精品红薯)
日期:2025-09-19 14:27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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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23日,我局收到国抽系统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2025年5月2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甜椒(购进日期:2025-05-26)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SCLJ02202501834)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甜椒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国抽系统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2025年6月15日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精品红薯(购进日期:2025-06-1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ATQTS2025JDC0705)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精品红薯的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17日向紫云自治县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公司经营的精品红薯是2025年6月16日从安顺市西秀区志吴蔬菜销售中心购进的,总的购进了30斤,抽检12.52斤,销售15.52kg(含其他批次),购进价3.20元/斤,销售价7.96元/kg甜椒是2025年5月26日从安顺市西秀区志吴蔬菜销售中心购进的,共购进了20斤,甜椒销售了9.6kg,购进价为2.90元/斤,销售价7.98元/kg,损耗0.4kg。以上批次精品红薯和甜椒均已无库存。
紫云自治县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甜椒和精品红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采取公告召回并提交整改报告,且在进购该批次甜椒和精品红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甜椒和精品红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如下:
1.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2.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管理,关注同类产品安全隐患,调整进货检验标准,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
3.制定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等制度,加强供货商审核和材料留存,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