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山药)
日期:2025-08-29 17:14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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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县甑乡食品网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9日,我局收到国抽系统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5年5月10日对紫云县甑乡食品网络店经营的安顺山药(50CM以上)(购进日期:2025-04-27)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9日收到该批次安顺山药(50CM以上)《检验报告》(№: NZJ(2025)SP01-09355),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安顺山药(50CM以上)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黄顺益、魏巍向紫云县甑乡食品网络店经营者送达了安顺山药(50CM以上)(购进日期:2025-04-27)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ZJ(2025)SP01-09355)、安顺山药(50CM以上)(购进日期:2025-04-27)《检验报告》(№: NZJ(2025)SP01-09355)、并对紫云县甑乡食品网络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山药是2025年6月11日购进,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安顺山药。
紫云县甑乡食品网络店经营不合格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紫云县甑乡食品网络店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购该批次山药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履行召回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如下: 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管理,重视供货商管理和进货质量,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