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辣椒、小葱)
日期:2025-08-28 09:36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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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华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1日,我局收到国抽系统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05-14)、小葱(购进日期:2025-05-14)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A2250319868115012C)、(№:A2250319868115013C)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05-14)、小葱(购进日期:2025-05-14)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8日向紫云自治县华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结果并展开调查。经调查,该批次抽检检验不合格辣椒、小葱是当事人于2025年5月14日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贵阳地利农产品物流园蔬菜交易区购进,辣椒是从“花溪区万超蔬菜批发部”购进,共购进了153.5公斤,购进价6.00元/公斤,小葱是从花溪小雷调料菜经营部购进,共购进了53公斤,购进价4.60元/公斤,已于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8日销售(配送)完。
紫云自治县华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辣椒、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购该批次辣椒、小葱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履行召回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如下: 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管理,重视供货商管理和进货质量,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