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黄豆芽)

日期:2024-12-10 14:29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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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2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和《检验报告》(N0:食安2024-08-2740),报告显示在省级抽检中紫云自治县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黄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生产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向紫云自治县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是当事人2024年8月14日从安顺市西秀区志昊蔬菜销售中心购进,共购进了15.00斤,购进价2.00元/斤,销售价2.50元/斤。销售情况:2024年8月14日-15日销售了9.05公斤(含抽样3.04公斤及退货1.4公斤),实际销售数量为7.65公斤(合15.30斤),销售金额为38.25元。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及快速检测合格证明。      

紫云自治县百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进购该批次黄豆芽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履行召回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如下:加强食用农产品采购管理,重视供货商管理和进货质量,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