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山西风味酿造食醋)

日期:2024-11-19 15:39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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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杨氏干菜店(杨光才)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6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和《检验报告》(NO:食安2024-08-2485),任务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山西风味酿造食醋”(生产商名称:织金县欣阳成亿酱菜厂,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3年,净含量:500ml)在监督抽检中,经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1日向紫云自治县杨氏干菜店(杨光才)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经调查,不合格“山西风味酿造食醋”是当事人从安顺市西秀区晓刘调味品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了2件,20瓶/件,一共40瓶,购进价28.00元/件(1.40元/瓶),销售价2元/瓶,货值金额为80.00元。抽检的时候拿了8瓶,销售了25瓶,剩余7瓶,我局现场核查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紫云自治县杨氏干菜店(杨光才)经营不合格“山西风味酿造食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西风味酿造食醋”的违法事实。但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召回,且当事人在进购该批次“山西风味酿造食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非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当事人经营的7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山西风味酿造食醋’。”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