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云尚龙泉饮用天然水、五关峰山泉包装饮用水)
日期:2024-10-31 20:42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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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县景昱桶装水销售店(陈会秀)(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我辖区“紫云县景昱桶装水销售店(陈会秀)”经营的云尚龙泉饮用天然水(标称生产企业:贵州云尚龙泉饮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6-25,规格:18.1L/桶)和五关峰山泉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者:紫云自治县五关峰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7-06,规格:18.9L/桶)等2个批次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2日,我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ZXSJ20240850、ZXSJ20240852),报告显示抽检的两个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情况
2024年8月9日,我局对紫云县景昱桶装水销售店(陈会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云尚龙泉饮用天然水是从贵州云尚龙泉饮品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共进购100桶,进购价4元/桶,抽检7桶销售价为8元/桶,其余93桶销售价6元/桶,没有进货票据,销售金额614元;经营的五关峰山泉包装饮用水是从紫云自治县五关峰山泉水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0桶,进购价3元/桶,销售价8元/桶,销售金额400元,提供有供货方送货票据记录。两批次包装饮用水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014元,违法所得1014元,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紫云县景昱桶装水销售店(陈会秀)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且在进购该批次包装饮用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包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采取公告召回,无召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予以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