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大地山泉水厂包装饮用水)

日期:2024-10-31 20:34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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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大地山泉水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40113565号、ZXSJ20241073),报告显示紫云自治县大地山泉水厂生产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产品名称:慧黔饮用天然水、商标:慧黔、规格型号:18.9L、生产日期:2024年7月7日和2024年7月9日)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7日向紫云自治县大地山泉水厂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经调查,不合包装饮用水分别是当事人2024年7月7日和2024年7月9日生产的,生产成本是1元/桶,销售价是1.6元/桶,其中2024年7月7日生产了413桶,2024年7月9日生产了361桶,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货值金额以销售价计算合计1238.4元,违法所得1238.4元。

紫云自治县大地山泉水厂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但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案件调查开展顺利,当事人积极分析原因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在我局调查期间及时改正,及时委托检验机构对新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且我局执法人员通过12315平台查询,当事人2024年无因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损害而受到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38.40元。罚没合计1123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