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五关峰山泉包装饮用水)
日期:2024-10-31 20:38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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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五关峰山泉水有限公司(五关峰山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我辖区“紫云县景昱桶装水销售店(陈会秀)”经营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抽取经营的五关峰山泉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者:紫云自治县五关峰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7-06,规格:18.9L/桶)1个批次进行检验,2024年8月2日,我局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ZXSJ20240850),报告显示抽检的该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9日,我局对紫云自治县五关峰山泉水有限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展开调查。经调查,“紫云县景昱桶装水销售店(陈会秀)”经营的五关峰山泉包装饮用水是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共生产174桶,其中实验用和免费提供给村民33桶,以销售价3元/桶销售141桶(其中销售给紫云县景昱桶装水销售店50桶),销售金额423元,从村民处召回3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23元,违法所得423元。
紫云自治县五关峰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要求整改合格并提交整改报告,涉案货值金额少,采取召回措施召回不合格包装饮用水,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23.00元;2、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4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