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翠河山泉包装饮用水)

日期:2024-10-28 17:57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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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自治县板当镇翠河山泉纯净水厂(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位于紫云自治县格凸河镇羊场村鸭地组唐红梅经营的紫云县唐红梅食杂店开展包装饮用水抽检,抽取该店经营的翠河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者名称:紫云自治县板当镇翠河山泉纯净水厂,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4年7月5日)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ZXSJ202408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翠河山泉包装饮用水共生产30桶,其中以销售价3元/桶销售25桶给紫云县唐红梅食杂店,5桶免费赠送给厂内工人韦老华,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货值金额90元,违法所得75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但鉴于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主动联系购买者,购买者未出现身体不适情况,且生产经营的该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00元,对已经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整(¥75.00);

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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