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日期:2026-06-26 10:15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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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紫市监处罚〔2026〕17号

紫云亚太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宗地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紫云亚太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宗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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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雯静

紫云亚太科技商贸有限公司宗地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鉴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属于重点场所、消费群体是学生,属于未成年人,特殊群体。为保证广大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蒙牛鲜牛奶(巴氏杀菌乳),数量:13袋。

2.罚款5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2

紫市监处罚〔2026〕18号

紫云县小易小吃食杂店(易春容)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紫云县小易小吃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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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春容

紫云县小易小吃食杂店(易春容)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未按规定贮存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未按规定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感官性状异常的牛肉0.55kg;

3.罚款2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3

紫市监处罚〔2026〕19号

紫云县新就业餐饮店(付盆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紫云县新就业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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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盆开

紫云县新就业餐饮店(付盆开)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效健康证明;”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积极整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案件调查开展顺利,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



4

紫市监处罚〔202620

紫云县幸福滋味蛋糕店(王顺锋)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紫云县幸福滋味蛋糕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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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锋

紫云县幸福滋味蛋糕店(王顺锋)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该店上述行为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案件调查开展顺利,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三)项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 减轻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 没收以下食品原料:红葡萄汁饮料浓浆1瓶、芒果汁(果酱)1瓶、巧克力装饰(代可可脂)剩余的37片,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手工王子公主/黑白长方形巧克力)1盒,代可可脂巧克力1盒,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手工四色华夫饼)1盒;

3.罚款2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5

紫市监处罚〔2026〕21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二小学(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街道新民小学)未按要求留样案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二小学(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街道新民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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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怀良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二小学(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街道新民小学)未按要求留样

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之规定,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6

紫市监处罚〔2026〕22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同心大药房宗地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同心大药房宗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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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衡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同心大药房宗地店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已构成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