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日期:2026-05-26 10:56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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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紫市监处罚〔2026〕4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武博文艺学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武博文艺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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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学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武博文艺学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

2

紫市监处罚〔2026〕7号

紫云自治县阿香婆小吃店(邱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紫云自治县阿香婆小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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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娟

紫云自治县阿香婆小吃店(邱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限已开封广村青苹果味饮料浓浆2瓶、锐康酸梅膏1瓶,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苹果汁3杯,酸梅汁7杯。

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3.罚款2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

3

紫市监处罚〔2026〕8号

紫云县时一休闲吧(韦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紫云县时一休闲吧(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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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壮

紫云县时一休闲吧(韦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以及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限西米1袋,菲诺椰子水果汁饮料3瓶;

2.没收违法所得46.80元;

3.罚款2000.00元。

合计罚款2046.8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4

紫市监处罚〔2026〕9号

紫云自治县云南人家餐馆(陆凤海)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紫云自治县云南人家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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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凤海

紫云自治县云南人家餐馆(陆凤海)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熟黄豆粉1罐、低芥酸特香菜籽油1瓶;

3.罚款2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3日

5

紫市监处罚〔2026〕10号

紫云县洋作沙县小吃店(林廷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紫云县洋作沙县小吃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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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廷作

紫云县洋作沙县小吃店(林廷作)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决定对该店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该店积极配合接受调查,积极整改及时补办健康证,未产生社会危害,案件顺利调查终结,该店情况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三项“(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及第二十条“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适用减轻行政处罚,可参照下列规则确定罚款数额:”第一款第二项“(二)具两种减轻情形的,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3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之规定。对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9,符合减轻情形“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或者依法选择比罚款更轻的处罚种类”。

综上,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结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理由,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6

紫市监处罚〔2026〕11号

紫云县杨记长顺杀猪饭餐馆(杨朝芬)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紫云县杨记长顺农家杀猪饭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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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芬

紫云县杨记长顺杀猪饭餐馆(杨朝芬)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菜籽油8桶共400斤及用于盛装菜籽油的塑料桶8只;                                                    

2.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                                                   

3.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共计256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7

紫市监处罚〔2026〕14号

紫云县渝香川菜馆(李小朵)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提供餐饮服务案

紫云县渝香川菜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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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朵

紫云县渝香川菜馆(李小朵)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案件调查开展顺利,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积极整改后已及时申办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923.88元;                                       

2、 罚款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923.88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8

紫市监处罚〔2026〕15号

紫云县忠贵面包坊(曾娟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紫云县忠贵面包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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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娟娟

紫云县忠贵面包坊(曾娟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案件调查开展顺利,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 减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或者依法选择比罚款更轻的处罚种类”之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已开封食品原料:韩式草莓味饼干脆2包、奥利奥中号饼干碎(无夹心)1包、寻脆记巧心饼干(原味)1包;

3.罚款2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