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日期:2025-12-24 08:53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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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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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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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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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市监处罚〔2025〕79号 |
紫云县依家便利店(袁清雨)销售失效产品案 |
紫云县依家便利店 |
92520425MABXHDWY7D |
袁清雨 |
紫云县依家便利店(袁清雨)销售失效产品 |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失效产品“爱生活远红外负离子纳米银磁动力护垫”19包。 2.罚款19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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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市监处罚〔2025〕89号 |
贵州骏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违法行为案 |
贵州骏禾实业有限公司 |
91520425MAALPL0757 |
蔡全聪 |
贵州骏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服装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紫市监罚告〔2025〕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初次违法,涉案服装未实际销售,社会危害较小,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以及第三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过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服装,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学生服装(上衣)1199件; 2.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3.处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10035.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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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紫市监处罚〔2025〕90号 |
紫云县教场路文具店(涂煌)销售不合格国旗及变卖备检样品的违法行为案 |
紫云县教场路文具店 |
92520425MABT32101Y |
涂煌 |
紫云县教场路文具店(涂煌)销售不合格国旗及变卖备检样品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及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属于变卖备检样品的违法行为。 一是销售不合格的国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国旗,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75.00元; 2.处罚款375.00元; 二是变卖备检样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 2.处罚款150.00元; 综上所述,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过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国旗2#,建议给予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 2.处罚款525.00元; 以上罚没共计975.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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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紫市监处罚〔2025〕91号 |
紫云县老杨摩配店(杨风江)销售不合格黑战士摩托车轮胎产品案 |
紫云县老杨摩配店 |
92520425MA6H4UHEX5 |
杨风江 |
紫云县老杨摩配店(杨风江)销售不合格黑战士摩托车轮胎产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轮胎的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黑战士摩托车轮胎产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黑战士摩托车轮胎1条; 2、没收违法所得570.00元; 3、处罚款57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114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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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紫市监处罚〔2025〕92号 |
韦小国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
韦小国 |
522530********2513 |
韦小国 |
韦小国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违法行为。 本局决定,依据一是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是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82.5千克。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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