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日期:2025-11-24 09:55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分享到:

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紫市监处罚〔2025〕81号

紫云县众益大药房白石岩店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紫云县众益大药房白石岩店

91520425MA7CH9XC6Y

周永新

紫云县众益大药房白石岩店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

一是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二是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一是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过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天麻头痛片3盒;

2.罚款10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2

紫市监处罚〔2025〕82号

紫云县汇合蕃茄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紫云县汇合蕃茄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91520425MA6HU5LY29

陈小芳

紫云县汇合蕃茄鲜生商贸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主动整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权情形,责令你(单位)停止销售不合格的服装产品,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的亚格来思T恤1件;

2.没收违法所得410.20元;

3.处罚款548.00元;

以上罚没共计958.2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3

紫市监处罚〔2025〕83号

紫云自治县吴记江西五金机电店(吴亚玲)销售不合格的电线案

紫云自治县吴记江西五金机电店

92520425MA6DR0YR42

吴亚玲

紫云自治县吴记江西五金机电店(吴亚玲)销售不合格的电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情况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情形,对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电线产品,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阻燃电线5米、铜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电线5米;

2.没收违法所得190.00元;

3.处罚款210.00元;

以上罚没共计4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紫市监处罚〔2025〕84号

紫云县马裕林五金店(马裕林)构成销售失效产品案

紫云县马裕林五金店

92520425MA6GWMBW9F

马裕林

紫云县马裕林五金店(马裕林)构成销售失效产品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失效产品:(1)红色酯胶调合漆,数量:10瓶,(2)黑酯胶调合漆,数量:10瓶。

2.罚款:16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紫市监处罚〔2025〕85号

紫云县胡成渔具店(胡罗琼)销售失效产品

紫云县胡成渔具店

92520425MA6EXNK86Q

胡罗琼

紫云县胡成渔具店(胡罗琼)销售失效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失效产品浮钓狂鲢鳙浓腥5包、浮钓狂鲢鳙草莓15包、老坛五谷杂粮果酒香3包、大蓝鲫·快攻4包。

2.罚款27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紫市监处罚〔2025〕86号

紫云县光辉轮胎店(吴光辉)构成销售失效产品案

紫云县光辉轮胎店

92520425MA6HU5W39D

吴光辉

紫云县光辉轮胎店(吴光辉)构成销售失效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失效产品旷洁玻璃水16瓶;

2.罚款8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紫市监处罚〔2025〕87号

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绿叶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货查验与检疫不符案

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绿叶幼儿园有限公司

91520425MA6HLUGYXY

于海丽

紫云自治县松山街道绿叶幼儿园有限公司进货查验与检疫不符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紫市监罚告〔2025〕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以及第三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四)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紫市监处罚〔2025〕88号

紫云县嘉禾香配送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案

紫云县嘉禾香配送有限公司

91520425MACR3U351T

王永红

紫云县嘉禾香配送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5日


负责人:                  填报人: 吴齐兰                              时间:  2025 年 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