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日期:2025-09-24 09:46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小 中 大 ]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
|||||||||||
|
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
1 |
紫市监处罚〔2025〕49号 |
紫云县王长全食杂店(王长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紫云自治县王长全食杂店 |
520425600110129 |
王长全 |
紫云县王长全食杂店(王长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综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根据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前市场环境,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简发柔祖马龙香氛植草洗发乳3瓶;(2)“DARLIE好来茶倍健百里香·龙井牙膏”(90克/支)5支;(3)“DARLIE好来茶倍健百里香·龙井牙膏”(140克/支)12支; 2.罚款30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
||
|
2 |
紫市监处罚〔2025〕62号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宗地镇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宗地镇卫生院 |
125225304300200447 |
向武松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宗地镇卫生院使用劣药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
||
|
3 |
紫市监处罚〔2025〕63号 |
紫云县国仁堂健康大药房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及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紫云县国仁堂健康大药房 |
91520425MA6HLHM399 |
韦云香 |
紫云县国仁堂健康大药房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及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没有牵连关系的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家康牌手腕式全自动电子血压计1台; 3.罚款60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
||
|
4 |
紫市监处罚〔2025〕64号 |
紫云县唐守芬奶茶店(唐守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紫云县唐守芬奶茶店 |
92520425MACKME064Y |
唐守芬 |
紫云县唐守芬奶茶店(唐守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
紫市监处罚〔2025〕65号 |
紫云县大尔多食杂超市(肖雄兵)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
紫云县大尔多食杂超市 |
92520425MA6GWX0M7D |
肖雄兵 |
云县大尔多食杂超市(肖雄兵)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情况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情形,对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符合一般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失效产品鱼饵:3袋抛竿版浮钓鲢鳙、4袋大野战·腥香、2袋快意江湖·鲤窝、2袋螺鲤2#; 2.罚款15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 |
||
|
6 |
紫市监处罚〔2025〕66号 |
紫云县王娟娟食杂店(王娟娟)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
紫云县王娟娟食杂店 |
92520425MAAM1ABF0B |
王娟娟 |
紫云县王娟娟食杂店(王娟娟)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 |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
||
|
7 |
紫市监处罚〔2025〕67号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鲍老伍包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馒头案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鲍老伍包子店 |
92520425MA6E07BA11 |
鲍老伍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鲍老伍包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馒头 |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涉嫌存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8 |
紫市监处罚〔2025〕68号 |
紫云自治县坝羊乡冒沙井纯净水厂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案 |
紫云自治县坝羊乡冒沙井纯净水厂 |
91520425MA6DQGJ7N |
李大怀 |
紫云自治县坝羊乡冒沙井纯净水厂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水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9 |
紫市监处罚〔2025〕70号 |
紫云县正艳食杂店(班正艳)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
紫云县正艳食杂店 |
92520425MA6HK5QE6T |
班正艳 |
紫云县正艳食杂店(班正艳)构成销售失效的产品 |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失效的产品:(1)“超威除菌洁厕精”(900克/瓶)3瓶;(2)“超威除菌洁厕剂”(500克/瓶)3瓶;(3)“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1千克/桶)4桶;(4)“家家宜柠檬清新洗洁精”(500克/瓶)7瓶。 2.罚款19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8日 |
||
|
10 |
紫市监处罚〔2025〕71号 |
紫云县幸福烟酒店(胡敏)构成销售失效产品案 |
紫云县幸福烟酒店 |
92520425MA6HL92L7U |
胡敏 |
紫云县幸福烟酒店(胡敏)构成销售失效产品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失效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涉案失效产品嘉和优质保鲜袋4卷、嘉和点断式保鲜膜4卷、嘉和优质铝箔纸3盒、湘洁食品保鲜膜10卷; 2.罚款人民币12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5日 |
||
|
11 |
紫市监处罚〔2025〕72号 |
紫云一树欣成药房一分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紫云一树欣成药房一分店 |
91520425MAALY9WWXW |
毛路平 |
紫云一树欣成药房一分店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认错态度端正,依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及《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5减轻处罚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恒明医疗一次性使用医用棉签”10包。 2.罚款60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 |
||
|
12 |
紫市监处罚〔2025〕73号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镇卫生院涉嫌使用劣药案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镇卫生院 |
12522530G73320183Q |
王熊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坝羊镇卫生院涉嫌使用劣药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及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的涉案品是有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相关产品,鉴于在调查中当事人未使用,未产生社会危害,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
|
13 |
紫市监处罚〔2025〕75号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平安福食杂便利店(彭新华)构成销售失效产品案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平安福食杂便利店 |
92520425MA6E7J4J17 |
彭新华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平安福食杂便利店(彭新华)构成销售失效产品 |
当事人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
||
负责人: 填报人:吴齐兰 时间:2025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