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日期:2025-08-22 09:08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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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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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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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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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市监处罚〔2025〕52号 |
紫云自治县好又来购物广场(胡业)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失效医疗器械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记录制度案 |
紫云自治县好又来购物广场 |
92520425MA6HCW591A |
胡业 |
紫云自治县好又来购物广场(胡业)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失效医疗器械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记录制度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失效医疗器械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失效医疗器械(MSA医用防护口罩)6盒(其中一盒已拆封,剩2个独立包装); 3.罚款50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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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市监处罚〔2025〕53号 |
紫云自治县狗场金鑫五金零售店(孙福广)销售失效产品案 |
紫云自治县狗场金鑫五金零售店 |
92520425MA6H96QT1H |
孙福广 |
紫云自治县狗场金鑫五金零售店(孙福广)销售失效产品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失效产品:(1)长征桥油漆(420ml)2桶;(2)长征桥油漆(400克)2桶;(3)红鹰银浆磁漆1桶;(4)水晶白乳胶7瓶; 2、罚款14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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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紫市监处罚〔2025〕54号 |
紫云自治县诚心装璜店(班江山)销售失效产品案 |
紫云自治县诚心装璜店 |
92520425MA6FFJX13A |
班江山 |
紫云自治县诚心装璜店(班江山)销售失效产品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失效产品:(1)老顽固不爬水超强抗渗防水浆料2桶; 2.罚款2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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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紫市监处罚〔2025〕58号 |
紫云县忠诚好又多食杂购物超市(王小影)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案 |
紫云县忠诚好又多食杂购物超市 |
92520425MA6H0UPF75 |
王小影 |
紫云县忠诚好又多食杂购物超市(王小影)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
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商标侵权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062149 B06 20270405A)2支;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香型,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179562 B06 20280408A)3支;云南白药牙膏(薄荷清爽型,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280872 B06 20270405A)7支。 2.罚款21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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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紫市监处罚〔2025〕59号 |
紫云县于家渔具店(罗优)销售失效产品案 |
紫云县于家渔具店 |
92520425MABT17EJ23 |
罗优 |
紫云县于家渔具店(罗优)销售失效产品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失效产品:(1)挡不住速攻野战湖库篇6包,(2)钓鱼王今晚吃鱼香4包;2、罚款1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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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紫市监处罚〔2025〕60号 |
紫云县川味家常菜馆(廖正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紫云县川味家常菜馆 |
92520425MA6HEJ802C |
廖正祥 |
紫云县川味家常菜馆(廖正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已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原料数量少,并积极整改,社会影响小等情形,当事人的情况符合《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及《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减轻处罚之规定,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当前市场经济和当事人家庭现状,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海天味极鲜特级酱油”1瓶、“树上鲜木姜子调味油”1瓶、“尚釜重庆老火锅底料”1包、“老干妈风味鸡油辣椒”1瓶。 2.罚款50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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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紫市监处罚〔2025〕61号 |
紫云县福永旺食杂超市(刘如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紫云县福永旺食杂超市 |
92520425MABU6QN20X |
刘如来 |
紫云县福永旺食杂超市(刘如来)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案件调查开展顺利,当事人主观认识较好,案发当日立即张贴召回公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且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为初次违法。对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七)项“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兼顾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和药品安全风险防控需要等相关因素,惩戒违法行为,预防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生命健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之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2对应的裁量基准:“减轻处罚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情形。 综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六神清香爽肤水润型沐浴露4瓶,(2)欧酷滋养嫩肤沐浴露2瓶,(3)飘柔滋润型去屑洗发露109包; 2.罚款30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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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吴齐兰 时间: 2025 年 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