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日期:2024-09-27 16:33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分享到: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紫市监处罚〔2024〕63号

贵州安顺中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案

贵州安顺中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915204250827953016

陈治

贵州安顺中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对无法清退的36540元予以没收(已于2023年11月14日缴入国库);                                   

2、罚款81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2

紫市监处罚〔2024〕78号

紫云自治县何氏百货配送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紫云自治县何氏百货配送中心

91520425MA6DNUG5XA

何康铭

紫云自治县何氏百货配送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涉案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1)“良脉”稻香米2号,1袋。(2)“高墟升俊”稻花香生态珍珠米,4袋。                                              

2.罚款5000.00 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5

紫市监处罚〔2024〕84号

紫云县兴刚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紫云县兴刚大药房

91520425MA7CYD5U91

吴兴刚

紫云县兴刚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儿童专用喷头)5盒,医用脱脂棉球1大包(60小包);                                                        

2.罚款6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6

紫市监处罚〔2024〕85号

紫云县荣艳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紫云县荣艳大药房

91520425MA7DU9U357

金富荣

紫云县荣艳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健胃消食片5盒。             

2.罚款1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2日


12

紫市监处罚〔2024〕104号

刘智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



刘智博

刘智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假药C康复医院中药浓缩代煎合剂15瓶、传承工艺五千年—古法炮制妙术精28瓶,康复医院中药浓缩代煎合剂半瓶。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14

紫市监处罚〔2024〕83号

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座马河店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座马河店

91520425MAC437HF9N

胡金

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座马河店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涉嫌经营的1个批次6包过期医疗器械:威旺棉签(6包)。                                        

2、罚款50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21

紫市监处罚〔2024〕106号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12522530430020028H

孙政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5批次过期医疗器械:(1)中富郎牌医用防护口罩20枚;(2)卫安牌医用外科口罩1包,总16个;(3)柳苑牌牙胶尖2盒;(4)观雅牌氢氧化钙根管消毒材料Ⅱ型1支,(5)博乐达牌医用护理包1盒。

2.罚款20000元。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


负责人:                    填报人: 胡晓红                              时间:  2024 9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