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日期:2024-09-27 16:33
来源: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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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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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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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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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紫市监处罚〔2024〕63号 |
贵州安顺中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案 |
贵州安顺中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915204250827953016 |
陈治 |
贵州安顺中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对无法清退的36540元予以没收(已于2023年11月14日缴入国库); 2、罚款81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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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市监处罚〔2024〕78号 |
紫云自治县何氏百货配送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
紫云自治县何氏百货配送中心 |
91520425MA6DNUG5XA |
何康铭 |
紫云自治县何氏百货配送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涉案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1)“良脉”稻香米2号,1袋。(2)“高墟升俊”稻花香生态珍珠米,4袋。 2.罚款5000.00 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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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紫市监处罚〔2024〕84号 |
紫云县兴刚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紫云县兴刚大药房 |
91520425MA7CYD5U91 |
吴兴刚 |
紫云县兴刚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儿童专用喷头)5盒,医用脱脂棉球1大包(60小包); 2.罚款6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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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紫市监处罚〔2024〕85号 |
紫云县荣艳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紫云县荣艳大药房 |
91520425MA7DU9U357 |
金富荣 |
紫云县荣艳大药房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健胃消食片5盒。 2.罚款1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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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紫市监处罚〔2024〕104号 |
刘智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 |
刘智博 |
刘智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 |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假药C康复医院中药浓缩代煎合剂15瓶、传承工艺五千年—古法炮制妙术精28瓶,康复医院中药浓缩代煎合剂半瓶。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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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紫市监处罚〔2024〕83号 |
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座马河店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座马河店 |
91520425MAC437HF9N |
胡金 |
紫云自治县好医生大药房座马河店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涉嫌经营的1个批次6包过期医疗器械:威旺棉签(6包)。 2、罚款50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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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紫市监处罚〔2024〕106号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
12522530430020028H |
孙政 |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5批次过期医疗器械:(1)中富郎牌医用防护口罩20枚;(2)卫安牌医用外科口罩1包,总16个;(3)柳苑牌牙胶尖2盒;(4)观雅牌氢氧化钙根管消毒材料Ⅱ型1支,(5)博乐达牌医用护理包1盒。 2.罚款20000元。 |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将罚款缴到指定账户,当事人主动履行。 |
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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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胡晓红 时间: 2024 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