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26 10:12
来源: 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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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水利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规范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在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推进新时代贵州水土保持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示范创建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六个部分共二十七条:第一部分由第一条至第五条组成,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省级水土保持示范类型以及示范创建原则等进行了规定。第二部分由第六条至第九条组成,从示范创建的组织领导、评审认定、监督评估、宣传推广和属地管理等方面对省市县三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第三部分由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组成,对省级水土保持示范申报的材料、时间和评审的组织单位、原则、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第四部分由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组成,对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建议名单的审核、公示及认定进行了规定。第五部分由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组成,从对示范的后续管理、政策支持和创建工作责任追究等方面对省级水土保持示范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第六部分由第二十七条组成,对《管理办法》的执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三、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包括哪些类型?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包括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省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和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四、《管理办法》与《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区别在哪里?
《管理办法》与《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相比较,主要区别在于结合贵州省实际,细化了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工程评分标准的内容,在《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的申报类型,丰富了省级示范创建的申报类型。
五、示范创建评审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管理办法》对申报与评审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现场复核和专家评审。”
形式审查: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现场复核: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示范创建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核都予以通过的示范创建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示范推荐名单。
六、示范创建申报主体有哪些?
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推荐;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由创建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推荐;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申报。
七、示范创建申报时间节点有哪些?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推荐意见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于每年10月20日前组织开展示范创建评审工作,于每年11月底前审定批准年度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县、示范园、示范工程名单,并公布授牌。
八、申报示范创建所需哪些资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创建总结报告和影像资料。具体包括:
(一)申报单位向省水利厅提交创建示范的申报函。
(二)创建总结报告:示范县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综合防治、治理成效等;示范园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基础条件、基本功能和特色功能等;生产建设项目示范工程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建设管理、综合防治和防治成效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综合防治和治理成效等。总结报告应按照示范创建标准逐条具体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
(三)介绍视频及图片等影像资料应如实反映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成效。
九、示范创建后续怎么管理?
对示范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对示范县和示范工程不定期组织暗访督查,对示范标准没有持续巩固保持的、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相关生态破坏问题的,撤销示范称号。被撤销示范称号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水利厅对示范园每5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达标的继续保留示范称号,不达标的撤销示范称号。不合格、不参加评估或参加评估但中途退出评估的,撤销示范称号。被撤销示范称号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对成功申报的示范创建有哪些激励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工程所在县(或申报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巩固提升示范成果,确保持续发挥示范创建引领作用。
(一)对获得水土保持示范命名的地区,按照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赋分表的要求给予加分鼓励。
(二)对认定为示范县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所在县,在安排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时重点倾斜支持。
(三)对认定的示范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土保持监测、科研、科技示范和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对承建的工程认定为示范工程的生产建设单位,对其承建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诚信激励有关规定,酌情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
(五)示范成效优异的省级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省水利厅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水土保持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