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日期:2023-10-25 15:45
来源: 紫云自治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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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范围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含1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要求: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烤食物和打火照明;
(二)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墓地点灯、点蜡烛、挂灯笼、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等生产作业;
(四)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五)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
(六)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地边杂草等;
(七)严禁在林区从事野营、旅游、庙会等活动或野外用火;
(八)严禁放火烧山、砍柴烧炭、烧火驱兽、电网狩猎、熏鼠洞、兽洞;
(九)严禁小孩、智障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在没有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进入林区;
(十)严禁其他生产和非生产性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机构)及其人员的登记检查,严格执行先扫“防火码”再进入的规定,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落实措施加强森林火灾的防控,加强林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先期扑救。同时,实行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并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宣传指导工作,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利用技术推广,从源头防止农事用火。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
七、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报警(举报)电话:
县林业局: |
35235119 |
县应急局: |
35239599 |
县农业农村局: |
35233303 |
宗地镇: |
35756005 |
松山街道: |
35234552 |
五峰街道: |
35239109 |
云岭街道: |
35233551 |
坝羊镇: |
35741066 |
板当镇: |
35752008 |
猫营镇: |
35731012 |
格凸河镇: |
35757128 |
四大寨乡: |
35726066 |
猴场镇: |
35751019 |
火花镇: |
35734007 |
大营镇: |
35755001 |
白石岩乡: |
35738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