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23-03-10 14:51
来源: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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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备,是指由各级财政出资配置,用于向社会开放、为群众提供文化服务的设备。
第二章职责主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设备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文化单位的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备实行分级管理。乡镇(街道)级、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由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县(区)及县(区)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应当将公共文化设备名称、设备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将公共文化设备名称、设备清单报本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公共文化设施设备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由设施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录入管理。
第三章管理维护第七条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级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坚持公益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不得将公共文化设施用于与公共文化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的年报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的来源、保管、使用、维修、损坏赔偿等有完整记录,填写设备配置清单,实行备案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清查。明确专人管理,保证设备的完好。
第十条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布本馆、站(中心)用于群众学习和开展活动的设施名称、数量和用途,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便于社会监督和方便群众使用。
第十一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雷、防火、防潮、防尘、防漏等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设施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第十四条设备报废和报损按照当地执行的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文化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实行追踪问责制,定期对设施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一)因管理不力,导致设施设备严重损毁或设备遗失的;
(二)将设施设备挪作他用,改变其用途的;
(三)将设施设备变卖或长期据为己有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原《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管理办法》(黔文发﹝2013﹞20号)废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