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紫云自治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日期:2022-12-20 15:04

来源: 紫云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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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划定了我县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现予公告。

一、燃气设施,是指城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管网等的总称。

二、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确定。

三、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根据管道的压力分级,按以下确定:

(一)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至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四、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五)倾倒渣土、堆放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单位和个人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条第(一)至(六)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六、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相关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保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紫云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212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