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紫府办函〔2024〕2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24-01-23 17:15:00
信息名称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是否有效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云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1-25 17:15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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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紫云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紫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紫云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不断完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镇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镇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保发〔2017〕2号)、《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府办发〔2023〕3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以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增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能力,切实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结合我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发放制度,并动态调整;

(二)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实行差额保障,即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或对已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予以差别化和差额化的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以确保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三)动态管理,年度审核。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县住建局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准入线

(一)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 15 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以后如有调整以县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二)收入线保障标准为 3320 元/月以下 (紫云县2023 年最低人均月工资收入标准的2倍,即: 1660x 2=3320 元) 以后如有调整以县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四、保障范围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 倍以下的辖区内城镇居民;

(二)辖区内新就业职工(新就业五年以内);

(三) 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并居住 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等新市民;

(五)乡镇教师、青年教师、卫计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从业人员等公共服务人员;

(六)见义勇为、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社会救助等家庭

(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市民安居工程人员。

五、准入资格对象

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个人。家庭申请的,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辖区居住,未购买(租赁)其他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3320 元;

3.年满18岁的未婚人员单独申请时还需提供含父母在当地的房屋证明,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不能申请;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 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的;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是企业合伙人和名下无企业注册信

息;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属于城镇规定范围内国家财政供养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或房屋被征收前以户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拆迁后经核实家庭困难、无力购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 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企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一年 (含)以上;

2.申请人家庭在本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 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农业转移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等新市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申请区域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2.家庭无商业铺面、无购买商品房及自建房;

3.家庭无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运营车辆、50 万元以上的存款和有价债券;

4.家庭中至少有一人长期在易地扶贫搬迁房居住;

5.新增加的人口必须与原易地扶贫搬迁户主在同一个户口本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乡镇教师、青年教师、卫计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从业等公共服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持有录用或聘用文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 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见义勇为、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社会救助等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属于以上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 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市民安居工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属于新市民安居工程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家庭无商业铺面、价格高于 15 万元的非营运车辆、50 万元以上存款和有价债券;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采取按季度进行发放。补贴面积标准按照最少不低于 2人住房保障面积计算即 30 平方米,最高保障住房面积不超过 4人60 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每月补贴 7元标准核发。

七、申请城镇保障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条件的认定

(一)申请人家庭人口的核定

1.申请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

2.正在服兵役人员不计入共同申请人;

3.正在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共同申请人。

(二)住房面积的认定

1.租赁私房及居住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集体宿舍 、危险房屋、借住办公用房等不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视作无房户;

2.自有住房(自建房、购买原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 )按照人均居住面积进行差额补贴;

3.居住父母、子女所有房屋的,按照房屋内长期共同居住人口数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的不予保障;

4.未婚在外租房居住,父母在城镇范围内有房产的,以申请人与父母房屋长期共同居住人口共同计算人均住房面积,人均住房面积超过 15 平方米的不予保障。

(五)申请限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 领取拆迁过渡费的;

(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拥有私有住房且面积大于人均15 平方米的;

(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不满 2 年的;

(四)因离婚造成无房未满 2 年的;

(五) 拥有车辆价值高于 15 万元的;

(六)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不能作为主申请人申请租赁补贴;

(七)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八)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的。

八、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请(原件);

(二) 公租房登记审批表(原件 );

(三)收入情况佐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凭证、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凭证 (原件 );

(四)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五) 住房情况证明(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住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

(六)保障对象婚姻状况证明(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及未婚的需要提供所在村、居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七)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家庭(个人)申请公租房,需提交劳动用工合同及近一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工资发放流水或户籍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保障的说明;

(八)见义勇为、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社会救助等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

(九)申请公租房承诺书。

九、申请程序

(一)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所居住村(居)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审批表;

(二)按照申请所需资料清单准备好后提交居住地和户籍地村(居)委会进行初审;

(三)初审同意意见签字盖章后由村 (居)委会提交村居住地乡镇 (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进行复审;

(四)复审同意意见签字盖章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

(五)县住建局联合县交警队、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

十、租赁补贴变更

(一) 增加补贴

1.婴儿出生。有婴儿出生的,可根据家庭成员增加适当增加补贴;

2.婚入。新婚导致家庭成员增加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3.房屋损毁。原来自有住房,因自然灾害(如洪水等)或人为过失(如火灾等)导致居住房屋被损毁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贴额度;

4.保障标准提高的,根据新保障标准计算补贴;

5.其他适合增加补贴的情况。

(二) 减少补贴

1.死亡。家庭成员死亡的,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家庭成员情况适当减少补贴;

2.户口迁出。户口迁出 (子女读书或当兵迁出户口的不算)导致家庭成员减少,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根据家庭成员减少适当减少补贴;

3.其他适合减少补贴的情况

(三)重新申报

1.申请人死亡,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家庭成员更换申请人重新申报;

2.离婚。离婚导致家庭人口变化,家庭情况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需重新申报。

十一、组织实施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县租赁补贴工作,做好全县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抓好督促落实,负责建立保障户档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民政局负责开展申请租赁补贴对象的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申请租赁补贴对象不动产交易登记相关信息的提供工作;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申请租赁补贴对象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相关信息的提供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申请租赁补贴对象的户籍信息的核对工作;

(七)县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开展申请租赁补贴对象的车辆登记查询工作;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开展申请租赁补贴对象营业执照登记情况查询工作;

(九)县税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申请租赁补贴对象税务登记情况查询工作;

(十)各乡镇(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对象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负责上报和公示

十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县住建局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察室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 具体负责;

(二)严格程序规范。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租赁补贴的审核、审批及各种手续办理过程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三)严明纪律。申请人谎报、虚假申请资料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回所得的租赁补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三、附则

(一) 本方案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由紫云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文字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解读

图片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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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解读:《紫云自治县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