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6-08-07 11:24

来源: 紫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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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一)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典构建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系统重构了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与追责机制。现行《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条例》)自2000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景区保护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制定时间较早,部分制度已明显滞后。尤其是法律责任章节设定的罚款幅度最低仅5元、最高为1000元,与《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数万至数百万元处罚标准差距悬殊,惩戒震慑力严重不足。对照上位法开展系统修改,是确保国家法律全面准确落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二)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法规集中清理的具体任务

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26年4月全面启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相关决议决定的清理审查工作。经排查,《景区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原则、新制度、新责任体系不衔接、不匹配,被列为本次集中清理的重点修改对象。启动条例修改是落实上级人大工作要求、按期完成清理任务的必然举措。

(三)提升景区治理与生态保护水平的现实需要

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是我县核心生态旅游资源与民族文化展示窗口,兼具生态保护、旅游发展、文化传承多重功能。《景区管理条例》施行已逾二十六年,部分管控措施、管理机制已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与景区精细化管理需求。通过本次修改,进一步补全制度短板、强化保护力度、规范管理流程,能够为景区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修正草案》的起草过程

本次条例修改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工作方案分阶段有序推进:

(一)前期排查与启动部署阶段

全县生态环境法典涉及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启动后,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对《景区管理条例》开展全条款合规性审查,系统梳理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突出问题。2026年6月下旬,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并报请县委同意,正式启动《景区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同步成立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工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景区管理机构为成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与时间节点。

(二)草案起草与论证阶段

2026年6月中旬至7月上旬,领导小组办公室系统梳理《生态环境法典》《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对照原条例逐条开展适配性分析,聚焦法律责任、适用范围、禁止条款等核心内容起草形成初稿;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景区管理机构、相关乡镇意见、邀请法律专家开展合规性论证等方式,反复打磨条文,形成《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意见征集与完善阶段

2026年7月10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征求意见函,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直相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广泛征求修改意见。截至7月21日,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37条,涵盖法律责任细化、禁止行为优化、管理机制完善、适用范围调整、文字表述规范等多个方面。法工委对征集意见逐条研究论证,充分吸纳合理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坚持对标上位法、问题导向、务实管用的原则,以衔接《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目标,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不改变条例确立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与整体框架,修改后章节与条数不变,共修改10条,删除1条,增加1条,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修正:

(一)完善立法依据与适用范围

一是更新上位法依据。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夯实条例合法性基础,与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二是优化适用范围表述。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风景区所辖的范围”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所确定的区域。规划经法定程序调整的,适用范围同步调整。”;同步删除原第三十三条中关于风景区具体界址、面积的详细描述,相关内容以法定规划为准,避免因规划调整导致条例适用范围与实际脱节,增强制度适应性与稳定性。

(二)细化景区生态保护与管控措施

一是整合规范禁止性行为。将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禁止与限制行为进行系统整合优化,重新梳理为十类禁止活动,涵盖开山采石、危险设施建设、违法建设、非法宗教活动、林木植被保护、水生与野生动物保护、景物涂污、森林防火、游览秩序管理等方面;同时增设例外条款,明确“经管理机构批准的原住居民在指定区域的传统生产活动除外”,兼顾生态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二是规范许可类活动审批。明确四类需经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包括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等,完善审批流程与监管要求。

三是增设临时建设管控制度。新增第十八条,明确风景区内临时建设的审批要求,规定“未经审批不得实施临时建设”“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补齐景区建设管控的制度短板。

(三)全面重构法律责任体系

对照《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分则”及相关法规,对原条例第三十条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全面修改,大幅提升处罚力度,区分个人与单位、一般情节与严重情节设定分档处罚,解决原条例处罚标准偏低、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例如,对开山采石、修建危险设施、核心景区违法建设等严重破坏生态景观的行为,设定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与上位法处罚标准对齐,保持高压震慑。

(四)规范立法表述与条文体例

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法定术语与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对条例中相关表述进行统一规范,优化条文逻辑结构,修正表述不严谨、术语不规范的内容,提升立法的规范性与严谨性。

意见征集原文:关于征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