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紫云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日期:2026-06-05 17:09
来源: 紫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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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文件要求,紫云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了《紫云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现按工作要求、对该方案作如下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意义
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以及《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价格听证目录(2025年版)》《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及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紫云自治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义:
本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方案的出台,是完善城镇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一是健全成本分担机制,缓解财政压力,通过规范化收费覆盖垃圾清扫、收运、处置全流程成本,改变过度依赖财政补贴的现状,保障环卫设施长效稳定运行,形成良性可持续的运营循环。二是落实公平治理原则,严格践行“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理念,理顺收费权责,有效解决原有收费机制不公、低效等问题,提升环境治理公平性与规范性。三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以差异化、规范化收费倒逼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主动开展源头减量、精准垃圾分类,有效降低生活垃圾末端处置压力,提升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水平。四是培育规范环卫市场,稳定行业运营收益预期,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卫治理,推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五是强化全民环保意识,通过制度化收费引导公众树立“环境有价、污染有责”的理念,主动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构建全民参与、共建共治的生态治理格局,持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方案》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贵州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
3.《贵州省价格听证目录(2025年版)》;
4.《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5.《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征收标准
经成本监审,核定紫云自治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为1,349.52万元;城区平均用水量为377.91万m³(即377.91万吨)。按用水量测算城区的垃圾处理单位成本为3.57元/m³,高于省内其他县区垃圾收费标准。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情况及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紫云自治县实际,参照省内其他县区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提出以下具体分类收费标准的方案:
方案一:
1.居民住户收费标准
根据《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含乡政府所在地),各地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贴、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统筹合理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紫云自治县生活垃圾收运范围已覆盖全县区域。拟定居民(含暂住人口)住户按用水量计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县城区域(包含县城周边村寨)居民收费标准:0.8元/ m³。
(2)农村区域居民暂时不收费。
居民住户自备水源的,供水公司依据该住户所在区域的平均用水情况核定其用水量,按对应标准计算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非居民收费标准
拟定非居民单位按用水量计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如下: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5元/m³(除学校、医院);
(2)学校:按用水量1元/m³(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半);
(3)医院:按用水量1元/m³;
(4)对外营业的餐饮单位:按单位用水量2元/m³;
(5)酒店住宿行业:按单位用水量1.6元/m³;
(6)工业企业:按单位用水量0.2元/m³,月用水量大于1万m³的部分免征;
(7)特种行业:按单位用水量0.5元/m³;包括但不限于洗车、洗浴、桑拿、足浴、饮用水制造等行业;
(8)非居民用水户、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6元/m³。
以上单位自备水源的,依据县水务局核定的取水量与对应标准计算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3.非用水单位定额收费标准
无法按用水量计费的征收对象,拟定收费标准如下:
|
序号 |
收费对象 |
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经营性停车场 |
元/月 |
100 |
100平方米内 |
|
200 |
101-300平方米 | |||
|
300 |
301-600平方米 | |||
|
500 |
601平方米以上 | |||
|
(2) |
营运车辆 |
元/月 |
3 |
客车每个座位 |
|
30 |
出租车 | |||
|
3 |
货车每吨 | |||
|
(3) |
农贸市场、夜市固定摊点 |
30 |
||
|
(4) |
批准占用街道、场地进行商品展销、有奖销售、抽奖活动 |
元/天 |
150 |
|
|
(5) |
工业建筑垃圾按规定由厂矿和施工单位自行清运。 | |||
方案二:
1.居民住户收费标准
(1)县城区域(包含县城周边村寨)居民收费标准:0.9元/ m³。
(2)农村区域居民暂时不收费。
2.非居民收费标准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6元/m³(除学校、医院);
(2)学校:按用水量1元/m³(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半);
(3)医院:按用水量1元/m³;
(4)对外营业的餐饮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8元/m³;
(5)酒店住宿行业:按单位用水量1.7元/m³;
(6)工业企业:按单位用水量0.3元/m³,月用水量大于1万m³的部分免征;
(7)特种行业:按单位用水量0.6元/m³;包括但不限于洗车、洗浴、桑拿、足浴、饮用水制造等行业;
(8)非居民用水户、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按单位用水量1.7元/m³。
3.非用水单位定额收费标准
|
序号 |
收费对象 |
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1) |
经营性停车场 |
元/月 |
100 |
100平方米内 |
|
200 |
101-300平方米 | |||
|
400 |
301-600平方米 | |||
|
600 |
601平方米以上 | |||
|
(2) |
营运车辆 |
元/月 |
4 |
客车每个座位 |
|
35 |
出租车 | |||
|
4 |
货车每吨 | |||
|
(3) |
农贸市场、夜市固定摊点 |
40 |
||
|
(4) |
批准占用街道、场地进行商品展销、有奖销售、抽奖活动 |
元/天 |
160 |
|
|
(5) |
工业建筑垃圾按规定由厂矿和施工单位自行清运。 | |||
征收范围、自备水源征收方式等其他事项规定同方案一。
以上两种方案收费标准对比情况如下:
|
类别 |
单位 |
方案一标准 |
方案二标准 |
|
1.居民住户 |
|||
|
(1)县城区域居民 |
元/ m³ |
0.8 |
0.9 |
|
(2)农村区域居民 |
元/ m³ |
0 |
0 |
|
2.非居民 |
|||
|
(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元/ m³ |
1.5 |
1.6 |
|
(2)学校 |
元/ m³ |
1 |
1 |
|
(3)医院 |
元/ m³ |
1 |
1 |
|
(4)对外营业的餐饮单位 |
元/ m³ |
2 |
1.8 |
|
(5)酒店住宿行业 |
元/ m³ |
1.6 |
1.7 |
|
(6)工业企业 |
元/ m³ |
0.2 |
0.3 |
|
(7)特种行业 |
元/ m³ |
0.5 |
0.6 |
|
(8)非居民用水户、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元/ m³ |
1.6 |
1.7 |
|
3.非用水单位 |
|||
|
(1)经营性停车场 |
|||
|
其中:100平方米内 |
元/月 |
100 |
100 |
|
101-300平方米 |
元/月 |
200 |
200 |
|
301-600平方米 |
元/月 |
300 |
400 |
|
601平方米以上 |
元/月 |
500 |
600 |
|
(2)营运车辆 |
|||
|
其中:客车每个座位 |
元/月 |
3 |
4 |
|
出租车 |
元/月 |
30 |
35 |
|
货车每吨 |
元/月 |
3 |
4 |
|
(3)农贸市场、夜市固定摊点 |
元/月 |
30 |
40 |
|
(4)批准占用街道、场地进行商品展销、有奖销售、抽奖活动 |
元/天 |
150 |
160 |
四、收费标准制定后的影响
(一)对居民住户的影响
按照拟定的城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0.8元/ m³;2022-2024年紫云自治县城区居民住户平均用水量为266.11万m³/年,用水户数为2.77万户,户均用水量为8m³/户·月;计算垃圾处理费约为6.4元/户·月。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 2024年紫云自治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464元,拟定收费标准对居民住户的影响较小。
(二)对非居民单位的影响
非居民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的平均标准是1.11元/m³,2022-2024年紫云自治县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量平均为111.80万m³/年,用水户数为0.42万户,户均用水量为22.18m³/户·月;计算垃圾处理费约为25元/户·月。拟定的缴费标准对非居民单位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