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紫云自治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日期:2022-11-11 10:40
来源: 县政府办
字号:[ 小 中 大 ]
一、《办法》出台背景、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经县委主要领导的安排,结合我县实际,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规范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二、《办法》政策依据、起草过程、征集意见修改情况介绍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起草过程:2022年8月3日我局组织县政府办(金融办)、人行紫云县支行主要负责同志,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畜牧服务中心等分管负责同志,县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及具体业务负责同志以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在农业农村局二楼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单位及乡镇(街道)意见,现根据会议所征求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经我局法律顾问再次校稿审核后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然后将相关资料报请县司法局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并在2022年10月16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呈县人民政府审定印发。
征集意见修改情况:一是县人民银行反馈1.第三章第十一条工商企业改为农业经营主体,已采纳。2.(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改为乡镇(街道办)及以上人民政府,已采纳。3.(四)是否需要备案和履约,已添加“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备案和履行双方责任”。4.第四章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实行属地管理需要增加“土地”二字,已增加。5.第四章县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流转工作,要求改为“负责指导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乡镇目前均无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所以未采纳。6.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建议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未采纳,因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就明确规定了双方违约的责任,这里就不重复叙述。7.建议在最后增加一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已增加为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二是县林业局同志建议删除第四章第十九条原则上,已采纳并删除。三是板当镇同志建议将乡镇改为乡镇(街道办),已采纳,并全部更改。四是云岭街道办同志建议删除第四章第二十条“流转土地的协商调解实行属地管理”,未采纳,因为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需要调解,第一调解责任人是村级组织和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五是畜牧中心负责同志建议第三章第十三条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业除外)有歧义,换一种提法,已更改为(或具有一定规模的10亩以上养殖场)。其他参会单位、乡镇(街道办)均表示无意见。
三、《办法》的内容介绍(明确的工作要求、目标、原则、特点、有关主体、执行范围、有关期限等)
《办法(试行)》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介绍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第三部分介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第四部分介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第五部分介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责任;第六部分介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附则。
四、掌握《办法》的关键点(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社会群众关切点、惠民便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一是要掌握流转的方式主要分为:出租(转包)、入股。
二是要掌握办理程序:1.受让方向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办理《紫云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申请,并提交经过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经过审查(包括审查流转费是否足额兑付到农户)无误后,填写《土地流转登记簿》并加盖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连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意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农业农村局;3.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办)上报的《土地流转登记簿》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依据登记簿,填制《紫云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加盖县人民政府印章,颁发给土地流转受让方。《紫云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的有效期为实际支付土地流转费的年限,有效期满受让方需要延续经营权证的,必须续租土地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费,但流转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